舊制・財產交易所得
老房子賣掉要繳多少所得稅?
先判定你這筆走新制還是舊制,再把舊制的三種算法一次算給你看——核實、高價住宅推計、部頒標準率,哪一條路適用、稅差多少,攤開比較。
先判定:新制還是舊制
把謄本上的「登記日期」與「登記原因」填進來。同一間房子走新制或舊制,稅額可以差好幾倍,而且申報時間、申報方式完全不同——這一步搞錯,後面全錯。
謄本是民國年,記得 +1911:111/01/18 就是 2022-01-18。
還沒賣的話填預計日期。這個日期決定用哪一個年度的標準與級距。
不是「買賣」的話,判定要看被繼承人取得日、土地與建物分別認定等個案資料。
請把取得登記完成日與出售登記完成日都填上。
部頒標準率表
查無成本、且未達高價住宅門檻時,房屋交易所得=房屋評定現值 × 這張表的比率。以下是 臺北市 的比率,財政部 114 年度公告。
- 中山區
- 50%
- 松山區
- 50%
- 中正區
- 50%
- 大安區
- 50%
- 信義區
- 50%
- 士林區
- 48%
- 內湖區
- 48%
- 大同區
- 48%
- 南港區
- 48%
- 北投區
- 47%
- 萬華區
- 47%
- 文山區
- 47%
六都與三個省轄市的行政區公告已列完;其餘各縣只列出部分鄉鎮市,沒被列到的一律 8%。
高價住宅門檻(臺北市):總價 NT$ 60,000,000 或每坪 NT$ 1,200,000
常見問題
看謄本上的「登記日期」。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買的,走新制房地合一;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買的,走舊制財產交易所得。唯一的例外是 103/1/2 以後取得而且持有沒超過 2 年的短期交易也算新制,不過那批房子到今天最短也持有十年以上,實務上已經碰不到了。取得原因不是買賣的(繼承、贈與、自建),沒辦法只看一個日期判定,得看被繼承人的取得日或土地與建物分別認定。
因為土地的漲價已經課過土地增值稅了。舊制把房地拆開:土地那一段漲幅課土增稅、不課所得稅,房屋那一段才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的財產交易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累進稅率。這也是為什麼要先算房地比——用房屋評定現值占「房屋評定現值+公告土地現值」的比例,把成交價拆出屬於房屋的那一份。新制則是房地一起課、單獨申報,兩套完全不同。
不一定。房子放了三十年、當初買得很便宜的話,核實算出來的所得可能反而遠高於設算。但這不是你能選的——規定第一點寫得很清楚,稽徵機關查得到或你提得出實際成交金額與原始取得成本的,就要核實認定,設算是「查不到」時的替代方案。而且取得日在實價登錄(101/8/1)之後的,國稅局本來就查得到買價,說查無成本沒有用。
查無成本、而且房地總成交金額(含車位)或每坪單價達到門檻時,不套標準率表,改按「成交價 × 房地比 × 20%」推計房屋所得。門檻是臺北市 6,000 萬或每坪 120 萬、新北市 4,000 萬或每坪 75 萬、桃園新竹(縣市)臺中臺南高雄 3,000 萬或每坪 50 萬、其他地區 2,200 萬或每坪 35 萬。兩條門檻只要踩到一條就算,所以小坪數的高單價房子也會中。
因為舊制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,同一筆房屋所得,落在 5% 那級和落在 40% 那級,稅差八倍。這頁算的是「多這筆所得之後綜所稅多繳多少」,而不是拿所得直接乘某一級的稅率——後者在跨級距時會算錯,而賣房子的所得金額通常一定會跨級距。留 0 的話算出來會偏低。
每年一次。財政部大約在每年三月訂定發布前一年度的計算規定,例如 114 年度的規定是 115 年 3 月 4 日發布的,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所稅時適用。所以今年賣的房子,要用的其實是明年才會公告的那一版——這頁在出售年度還沒公告時,會先用已公告的最新一年估算並標示出來。